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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细则,关于公积金缴存的规定!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只能拥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支取等情况。

 

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自注册之日起20天。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办理完毕自行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自划转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或封存手续。

 

3、单位招用职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存款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划转手续。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划转或者封存手续帐户。

 

4、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数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金额为职工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从单位调出的职工,应当自调出单位支付工资之日起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金额为职工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职工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缴费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7、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在职工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本单位缴存并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至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8、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迟缴、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批准,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费比例或者延期缴费;待遇提高后,可提高缴费比例或延期缴费。

 

9、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具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11、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机关将支出列入预算;

(二)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列入预算或者费用;

(三)企业将支出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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