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尹某在 2010 年 8 月 7 日和 2012 年 4 月 19 日分别提取了 65759.85 元和 69872.09 元公积金💸。
2010 年那笔款项,尹某先是说用于家庭和店铺经营👨🏭,后来又改口称用于孩子医疗和还债💊💳,再后来上诉的时候又说是用于购房🏠,但是银行账户流水里根本没有体现用于购房,陈述前后矛盾了吧🙄,所以法院没有采纳。
😫关于 2012 年的款项,尹某声称用于失业后家庭生活👨💼,然而法院发现他有其他收入,他也无法证明公积金的用途,所以法院也没支持他的主张。
🎉最后呢,法院支持郭某分割这两笔公积金的请求👏。
宝子们一定要记住:
– 如果一方未能证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未能做合理解释,那么该部分公积金应予以分割哦💔。
– 如果未能合理解释多余提取的公积金存款的用途,还可以实际提取的数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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