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省直公积金贷款时,额度确定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确定方式:
一、基于职工账户的计算公式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的计算,依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与倍数的乘积。目前倍数按15倍确定,即:职工个人可贷额度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 × 15。
这里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指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近12个月(申请当月不算在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且一次性补缴部分不包含在内。例如,若职工过去12个月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A1、A2、……A12(单位:元),那么账户月均余额 =(A1 + A2 + …… + A12)÷ 12 。
需注意,缴存月数超过6个月(含)不足的相关情况文中未完整提及。同时,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结果精确到千位,若低于20万元按20万元确定,高于65万元则按65万元确定。
当职工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时,每户最高贷款限额为130万元。
二、可贷额度上浮政策
绿色低碳建筑: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若该住房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56万元。绿色低碳建筑的认定,以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为准,由开发商负责申报,职工无需自行提供相关材料。比如,某家庭原本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为100万元,购买绿色低碳建筑的新建商品住房,其可贷额度变为100×(1 + 20%) = 120万元 。
“以旧换新”购房:职工家庭近一年内出售存量住房,并“以旧换新”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同样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最高也是156万元。不过,文中关于此政策表述未完整,具体细则可能需进一步明确。